涉案商标:
近日,我司又喜获一枚胜诉裁定。涉案商标“ELBA”历经磨难,从驳回到初审再被异议,同时复审中还配合撤三。一个商标生命里该有的程序都走了一轮,最终不负所望,成功为我方当事人拿下该商标。我司律师经过严密的分析,抓住对方证据上的漏洞以及适用法律错误,打破了国外大牌企图突破类似的围攻,成功胜诉!!!
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可以突破商品类似问题。
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》是我国商标主管部门以《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区分表》为基础,总结多年的类似商品或服务划分的实践经验制定并对外公布的。
为稳定商标注册秩序、提高审理效率、统一审理标准,商标局、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胜利案件时原则上应当参照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》。但是由于商品和服务项目在不断的更新、发展,市场交易的状况也不断变化以及商标案件的个案差异,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判定也会随之调整。
在商标驳回复审、异议、不予注册复审、无效宣告、无效宣告复审、撤销、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,涉及商品或者服务类似与否判定问题,以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为原则进行个案认定。
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判定要综合考虑产品的功能、用途、主要原料、生产部门、销售渠道、销售场所、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商品。在判定这些产品或服务的关联性,要综合考虑诉争商标申请人的恶意程度,引证商标的产品知名程度等因素。
本案中,异议人捏造答辩人存在恶意的证据,同时没有提供任何反应该产品具有知名度的证据材料,没有获得商标局的支持,符合商标法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立法本意。